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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臺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