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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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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