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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5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不符第五條規定之最低進修時數之會計師,全國聯合會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個別通知請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業務;自停止執業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補修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屆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