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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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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會計師名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資訊。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三、會計師證書字號。
四、學歷、經歷。
五、事務所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六、登記年、月、日及其字號。
七、加入會計師公會年、月、日及其編號。
八、懲戒紀錄。
九、其他重要事項。
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之機構應將下列會計師登記事項公開:
一、姓名。
二、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三、登記年、月、日及其字號。
四、加入會計師公會年、月、日及其編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