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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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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發言人之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向不特定人募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三、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八、期貨信託契約查閱及洽購處所。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裏免記載前項第七款規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