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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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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餘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