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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
三、內部稽核。
四、主辦會計。
五、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