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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之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
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