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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發行人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