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闢專室責
成專人管理。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