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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