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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擔任副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
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
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襄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公司經營經驗,可健
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