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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保險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設立聯絡代
表處。
前項聯絡代表處,除辦理下列事項外,不得為其他營業行為:
一、報表及通知書類之轉達。
二、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之聯繫。
四、其他與業務有關之聯絡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