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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金融服務業於兼營證券期貨業務、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或受境外基金機構委任於國內辦理私募時,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