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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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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理事會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決議,應報經存保公司核准。
理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交存保公司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