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0: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
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