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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金融控股公司之營運活動,並應訂定
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公司章則,包括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範圍、
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 投資準則。
(二) 子公司管理。
(三) 共同行銷管理。
(四) 客戶資料保密。
(五) 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六) 股權管理。
(七) 會計暨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
(八) 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九) 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修訂,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位、內部稽核單
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