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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