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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肆億元,並應一次收足。始可營業
。
前項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之最低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社會濟情況及實際需
要,報請行院核定修訂之。最低資本額經修訂後,如屬提高,財政部應函
告各短期票券交易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不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
其業務項目及業務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