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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
二、遷移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七、員工安置計畫。
圖表附件:
附表三:金融機構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