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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部對於第四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本部對於不符第四條規定之申請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