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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條例計算之本息,由銀行於本條例公布後一個月內結算,通知債權人提取,未提取者,停止給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