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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上所需短期週轉資金,得向臺灣省合作金庫申請融通,其
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過該單位社員 (代表) 大會決議向外借款之最高金
額,並以該單位申借時上月份存款平均餘額百分之二十為限。辦理融通時
要否提供財產擔保、由臺灣省合作金庫視其安全程度衡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