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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行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得收受發展農業有關之各項基金存款,並
透過農會與農業信用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以供應農業信用與辦理有關農民
家計金融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