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2: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利用者,不在此限。
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