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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派員查核直轄市、縣(市)公共債務。
縣政府得派員查核鄉(鎮、市)公共債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