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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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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應於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後,由行政院儘速將貸款或保證契約轉送立法院備查。
與預算有關之借款及保證之借款,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送審時,將計畫報告立法院,但不影響契約之簽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