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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債券還本付息基金,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按年列入各該省、市地方總
預算,預期撥交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專戶存儲備付。
臺灣省政府所轄縣 (市) 政府依第二條之規定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
時,得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還;其償還辦法及財源,由省政府定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