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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不服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得於貨物進口前,向原受理海關申請覆審,海關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認定該貨物之原產地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