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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向海關申請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領有海關核發之自用保稅倉庫執照或提供已向海關申請設立自用保稅倉庫之文件。
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
四、專營銷售旅客商品。
五、具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業務之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逐筆傳輸貨物移倉、銷售、領用、提貨及退貨等資料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六、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之監視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