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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
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