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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保證金得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供。
物流中心滯欠之稅款、罰鍰或其他款項,海關得就其保證金予以扣抵。
第一項之保證金額度不足者,應補足後,始得辦理貨物之進儲。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