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7 08: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關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暫緩辦理調動:
一、最近一年內屆齡或命令退休或最近三個月內自願退休且已提出申請。
二、本人重症住院,或檢具醫療院所證明之個人特殊傷病。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因業務特殊需要,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五、擔任海關大型及行李檢查 X 光判讀、事後稽核;或關務署風險管理、稅則分類等人員,表現優良,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六、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