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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徵關稅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核定。
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
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