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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
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結算收支報告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