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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稅法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稅之受償,依下列規定:
一、地方稅優先於國稅。
二、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