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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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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答復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