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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前項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事業廢棄物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者,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
非屬第一項及前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圖表附件:
附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