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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應以公庫主管機關所在地為總庫,為收支便利起見,並
得酌設分庫或支庫,以該銀行之分支行或由該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郵政機
關辦理之。但須事先報請公庫主管機關備案,其責任仍由該代理公庫之銀
行負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