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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