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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須有居住同一縣 (市) 志願輔導就業之現支領生活補助費
或退休俸退伍軍官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擬具章程草案及經營計畫,報經輔
導會核准並依法籌組後,始得報請輔導會函請合作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惟組織成立後,應受合作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