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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請求就醫之退除役官兵,就診時,非經醫師認可不得強求住院,其在住院期間一切醫療及生活,均應遵守院方之規定及接受醫護人員之指導,健癒後經院方通知出院時不得拒絕出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