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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