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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守業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聯勤總部 (留守業務署) 承國防部之命,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留守業務實施計畫之策訂與執行輔導及檢查。
二、留守業務法令研修建議及疑義解答。
三、兵籍卡之管理與訂正。
四、軍人保險。
五、官兵留薪。
六、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與遺族之權益維護協調處理。
七、軍人戶籍查記。
八、軍眷業務。
九、死亡失蹤及傷病殘軍人之處理。
十、軍人撫卹業務。
十一、遺骸安葬與遺物保管之協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