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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病房所領之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病房護士辦公室應設有麻醉管制藥品登記卡 (二○二表) 並將麻醉藥
品按名稱之次序排列登記,以便查閱。
二、登記卡除指定有關人員使用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翻閱。並應隨同麻
醉藥品一併存放備查。
三、登記卡照左列規定填寫:
(一) 應由專業護士負責登記、審核,及記錄列管各項麻醉藥品之收發及
現存。
(二) 每次病房發給病患服用藥品時,有關日期、時刻、病患及軍醫姓名
,給藥者簽章,及消耗數,均應逐項記載完全,所有數字均應用阿
拉伯字母填寫,如撥發單位為瓶、包、個時,登記消耗量時應用分
數如1/2、1/4,不得用○.5、○.25等小數點。
(三) 麻醉藥品如遭受意外而受損壞或污染細菌時負責登記人員應將其品
名、日期,數量、環境、狀況詳實填入登記卡中,登記人員並予負
責簽章。
(四) 如發現卡片登記錯誤需要更正時,應將錯誤之一項以紅線劃去,將
更正後之數字填入次項,並由更正人員簽章。
(五) 負責審核本卡片人員,應將審核日期、時刻、審核人員姓名、階級
,簽署於本卡最末項下端。
(六) 病房專業護士值班時,應將本卡之現存數及實物辦理交接清點,如
發現料帳不符時應即呈報上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