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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定為受裁判者。
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調查之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為受裁判者,並受理補償金請求及支付。
第一項情形,基金會應於收受後六個月內處理完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