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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時禁制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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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絕對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領土。
二、敵國佔領地。
三、敵國殖民地。
四、敵國武力控制區域。
五、敵國受聯合國託管之區域。
六、敵國武裝部隊。
七、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八、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督導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