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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稱船舶文書者,指左列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
二、特殊貨物護照。
三、造船合同。
四、租船合同。
五、賣船證書。
六、船員名冊。
七、通行證書。
八、航海記事簿。
九、船內日記。
十、出港證書。
十一、僱用船員合同。
十二、健康證書。
十三、載貨證券。
十四、運貨收證。
十五、載貨表冊。
十六、乘客名冊。
前項文書應具備之種類,得依該船籍國家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