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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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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前項申請、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