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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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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奉派敵後之有眷官兵,於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安家費、眷補
費、及房租補助費,其支給原則如次:
一、安家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次安家費,其支給標準照現行
國軍官士調外島服務留臺眷屬安家費十倍支給。
二、眷補費: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工作經
費項下,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眷補費。
三、房租補助費:未配眷舍者,派遣單位專案申請,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
年度情報工作經費項下,照現行給與標準一次加發十二
個月之房租補助費,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